重视社区矫正 让矫正对象告别迷途重新起航
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刑期在身,却身在高墙之外;他们与围墙内的监狱服刑犯相比,虽然拥有“自由”,但却在“监牢”和“自由”之间徘徊;他们和普通人一样生活,却有一个特殊的称呼:社区矫正人员。这类群体是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他们执行的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其目的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他们进行改造,避免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让矫正人员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社区矫正工作我国从2002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国试行,我县从2011年开始实施,2014年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在矫175人、解矫115人。这类群体“失过足”、“犯过罪”,在服刑期间,迫切需要我们的帮教和温暖,让其迷失的心灵重新找到方向,失落的希望重新起航。
一、矫正对象的特殊性亟待我们重视
一是潜在社会危害不容忽视。社区矫正人员属监外服刑对象,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都有待矫正。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存在误解,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存在一定侥幸心理,如果在服刑期间受到歧视或抛弃,则有可能重新犯罪,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安生乡1名矫正对象,2014年6月入矫后,由于社会歧视,其心理压力大,有严重的重新犯罪倾向,甚至有2次差点犯罪,后经多次教育帮教,才让其融入社会。
二是人员递增趋势不容忽视。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人员在数量上呈激增态势、在犯罪类型上呈现多样化趋势,给社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当前,我国被判处非监禁刑人数约为被判刑总人数的20%,据专家预测,未来几年,我国被判处非监禁刑人数将达到被判刑总人数的40%(西方国家达到60%,加拿大甚至高达75%。),在我县仅判缓刑的非监禁刑人数的比例就达到 10 %。减少和避免这类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压力在逐步增大。我县2013年入矫人员91人,2014年增长到120人。
三是人员流动性强不容忽视。与监禁刑罚相比,矫正人员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度。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不按时报到,脱离管理视线,造成管理上的盲点和服务上的漏洞。部分社区矫正人员以“外出务工”为由,频繁流动、居无定所,一旦出现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留下后患。安昌乡1名矫正人员,2013年在乡司法所报到后外出,造成脱管,2014年4月其在珠海重新犯罪被抓获。
四是社会适应能力差不容忽视。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多少存在一定认知偏差或心理问题,有的甚至还存在人格障碍、心理偏执,对正常的社会管理抱有抵触情绪,与现实社会格格不入,很难找到谋生的出路,缺乏立足社会之本。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生活困顿、家庭破裂、父母不当影响或者教育的缺失等原因,社会公众对这类人员存在偏见,较难得到社会的接纳与认可,有的甚至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宽慰,难以真正适应和融入社会。深柳镇1名对象2013年12月假释入矫,由于父母不和、家庭破裂,处于失管状态,一直在社会上游荡,不务正业,经常向所在社区索要钱物。后通过司法所联系一名工商业主,安排其工作后才安定下来。
二、当前阶段的现实性制约我们帮教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方面,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不高。绝大多数人还不知道社区矫正是怎么一回事,以为“刑罚就是关押”、“犯罪改造就是监狱的责任”等,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意识不浓,志愿者不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部分成员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要性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刑事政策不了解,重视不够,支持有限,配合不力。
二是部门联动还不默契。由于是一项新工作,仍有一些成员单位未将社区矫正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与本部门的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评,致使该项工作被淡化,存在部门衔接不畅的问题。同时,综治协调、监督的力度不够,部门协调、履职考核、责任落实等单靠司法行政部门有些勉为其难。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与民政、人社、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尚没有建立起有效机制,致使对矫正对象帮扶手段少、面窄、层次低。
三是工作力量还不充足。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应配备若干名专职社工,而目前我县1人所居多,也没有固定的专职社工。因人员不足,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方式,在我县目前仅停留在监控,甚至每月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社区劳动等常规监管都流于形式。此外,社会矫正力量是社区矫正的辅助力量,但在实践中,除了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亲属外,其他社会矫正力量很难组织。
四是基层基础还不夯实。目前,我省许多县市(区)建立了社区矫正电子监控信息化管理平台,将GPS定位技术运用于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我县这方面还是空白。矫正帮教手段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也不强,心理咨询室建设和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滞后,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真正意义上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尚无一家。为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省里出台了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每年工作经费1500元的标准。这个保障标准在全国处于中偏下的水平,按照这个低标准,我县还有很大差距。
三、矫正工作的重要性需要我们强化
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被称作是“没有围墙的监狱”,在我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我们重视、支持和强化。
1. 强化宣传引导,提升社会认同。175名在矫对象,相当于一座小型监狱的人口规模。我们要站在社区矫正可以遏制、预防、提前终止重新犯罪,减少涉法涉诉,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的高度,提升其社会认同。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工作动态,报道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人员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让群众明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改造了罪犯,也有利于社区的和谐与安宁,从而增强支持、配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自觉性。
2. 强化基础建设,搭建帮教平台。建设电子监控信息化管理平台。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希望尽快启动。建设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这项工作我县也是空白,应统筹规划和布局,及早建设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建设各类基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功能比较全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解决矫正人员不能外出和刑释安置及“三无”人员的临时就业和安置问题。
3. 强化工作保障,促进工作开展。参照其他先进地方的经验,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人员编制在政法专项编制内调剂。加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聘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专职社工不足的问题,确保每个司法所有1名社区矫正专干。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县财政应足额预算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乡村要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4. 强化部门职责,整体联动推进。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县政法委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要主动介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导。